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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因應公司營運所需,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3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並於112年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本次私募根據證券交易法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說明如下:

    •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股票面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號之6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名單如下:

      與本公司之關係

      與本公司之關係

      以馬內利投資有限公司

      聯鼎資本投資有限合夥

      與本公司之關係

      其前十名股東

      持股比例(%)

      與本公司之關係

      以馬內利投資有限公司

      蔡承儒

      100

      董事二等親

      聯鼎資本投資有限合夥

      明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5.58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5.35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0.23

      焱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23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10.23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7.67

      新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12

      潘健成

      5.12

      新承有限公司

      2.56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2.56

      (2)本次私募普通股可能應募之關係人或內部人名單如下:

      應募人

      與本公司之關係

      蔡翁美慧

      董事配偶

      (3)若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除可支持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場競爭力外,並可藉其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協助公司提高技術、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

      a.必要性:有助於提高市場競爭力及本公司長期營運成長能力,故有其必要性。
      b.預計效益:將有助於本公司業務的擴展,改善營運績效、財務結構。

    •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因應公司營運所需、支應各項臨床試驗、加速驗證平台價值及新藥開發之時程,並有利後續授權談判,及未來長期業務發展之需求。如透過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籌資,恐不易於短期間內順利取得所需資金,並考量私募方式於籌集資本方面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時效性、較低之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性,爰擬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2)得私募額度:發行總股數在不超過3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發行。
      (3)辦理私募之預計次數、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預計辦理次數

      資金用途

      預計達成效益

      1

      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公司營運所需、支應各項臨床試驗、加速驗證平台價值及新藥開發之時程,並有利後續授權談判,及未來長期業務發展之需求。

      預計可使財務結構獲得改善外,並支應未來的新藥臨床試驗、驗證平台價值,有利後續授權談判。

      (4)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依相關法令規定,於發行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交易。

    • 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是否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請詳專家之評估意見書。

    •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辦理私募必要性及合理性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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